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损害赔偿”有几处着墨,意义深远。
从2015年局部试行到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进展,不过现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的问题。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再度彰显了党中央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态度,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压实了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同时,这项改革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是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必将形成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非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现在距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标,已经时间不多了。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肩负着重要使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使命光荣,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作为新的起点,不断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圆满完成党中央赋予的光荣任务。